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公安教育培訓經費保障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公安教育培訓經費保障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安機關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統一招錄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協助人民-警-察從事輔助管理的治安輔助人員、交通協管員、文職人員等。
第三條 市公安局負責本市警務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統一招錄、統一管理。
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遵循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統一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2016年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裝備保障、社會保險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體制予以全額保障,不得擠占公安機關經費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應會同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本地同類崗位人員及社會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務輔助人員的薪酬標準。警務輔助人員工資實行動態調整。工資調整根據其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或者委托勞務派遣及人事代理機構辦理應當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障服務。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采取直接聘用方式招聘的警務輔助人員勞動合同訂立、終止、解除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為警務輔助人員接轉社會保險關系。公安機關采取勞務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的警務輔助人員,勞動合同訂立、終止、解除時,應由勞務派遣或人事代理機構及時為警務輔助人員接轉社會保險關系。
第二十五條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傷殘的,根據受傷程度、傷殘等級享受工傷待遇。警務輔助人員因公犧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撫恤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及其他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并全額保障,公安機關可以設立專項經費,用于補助因訓練、執勤以及搶險救災等受傷、致殘的警務輔助人員和死亡的警務輔助人員的直系親屬。
第二十七條警務輔助人員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或者補休。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花費和開銷都有地方政府或者國家財政來負擔。辦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它承擔的責任是打擊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和生命安全,給人民群眾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因此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一切開銷都由地方政府或者國家財政來承擔。
一、警務保障的意思
1、狹義的警務保障,僅僅是指對警務活動的物質技術的支持和保證,也就是常常所說的人、財、物的保障。
2、廣義的警務保障,是指對公安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證,既有政治方面的保障、法律方面的保障、體制方面的保障,又有人力資源保障、經費保障、技術裝備保障、社會環境保障等等。
3、現代警務保障已從單一的物質條件保障向政治、法制、信息、技術等綜合保障轉變,是廣義上的大警務保障。
二、根據公安部關于警務保障的相關規定和編制部門確認的職責,公安局警務保障中心的主要工作是:
(1)財務管理:編制財務計劃和報送財務報表,發放公安機關人員工資、津補貼,審核、報銷出差費用等,開源節流、緊縮開支,從財力上保障公安機關正常運轉。
(2)警務裝備:按規定配備服裝、武器、警具、交通和通信工具等裝備,根據警務工作需要,適時配備偵查破案需要的技術、化驗、分析等儀器設備。
(3)基本建設:辦公、教育、訓練和技術用房及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維護、維修,根據警務發展需要,對教育訓練、偵查用房、及“三所”等設施進行改造、擴建等。
(4)后勤服務:水、電、氣管理,機關保衛、清潔、綠化管路等后勤服務工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公安教育培訓經費保障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公安教育培訓經費保障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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