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贊美礦山安全培訓的話題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贊美礦山安全培訓的話題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礦山安全培訓規定》是為規范礦山安全培訓工作,提高礦山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礦山安全事故而制定的法規,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是該規定的主要內容:
1. 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2.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3. 礦山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4.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培訓內容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72 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 20 學時。
1、一般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2、高危行業(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即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
《礦山安全法》第26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安全法》第40條規定:“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礦山安全法》第26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安全法》第40條規定:“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直接挑選法
若是遇到初級注冊安全員考試單項選擇題簡單的題目或者考生對相關知識點掌握的很好這時可以選擇直接挑選法,可以從4個選項中直接挑選出正確答案。
排除法
如果遇到知識點掌握的不是特別好的試題猶豫不定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排除法,不符合常理或者違背規律的要先排除出去。
超綱排除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贊美礦山安全培訓的話題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贊美礦山安全培訓的話題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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