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公司安排他負責安全培訓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公司安排他負責安全培訓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經常性。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 目標,對在崗的其他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培訓。經常性安全 生產培訓內容主要是: 安全生產新知識、 新技術;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 關事故案例等。
摘自《河北省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實施辦法》
PS:暫時沒在別處找到別的答案,至于 全面 和 長期,怎么看都更正確,注意,這個適用于河北,不知道別的地方要求會不會更高。
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成員應該是由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非常設機構。
成員中,除了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以及進入委員會的專職安全員屬于必須由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安監部門發放)的人員擔任外,其他人員可以不必取得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安全員資格證書,但按照安全生產法和電業安全規程等規定,企業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和全體員工)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不能從事生產工作,所以這些人員應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可以由本企業或行業主管部門培訓考核)。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義務。
有以下四項: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義務。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36條規定,應該至少一年一次。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公司安排他負責安全培訓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公司安排他負責安全培訓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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